說明:
一、為掌握招聘作業時效,使職工增補作業更加客觀公正,依實際作業需要修正「職工增補及任用辦法」,修正重點為:
(一)為簡化招聘行政程序,增訂六個月內離職之新進人員職缺遞補,無需再重新呈送簽呈申請招募遞補人力,得於知會人事室後依原奉核招募計畫辦理招募,以加速招聘時效。
(二)為符合職工甄試筆試及口試成績各半原則,修正如有另舉行術科或實作甄試,成績分配為口試50%、筆試25%、術科(實作)25%。
(三)考量甄選之公平公正,增列正式職缺甄試時應邀請用人部門以外之主管(含專員)或教師至少一人(即第三方)擔任委員共同進行口試評分。另除應屆畢業生或特殊情形經簽准者外,在學之一般生不得參加本校專任職缺甄試。
(四)配合勞基法規定刪除停止訓練考核或辭退者「不發給任何證明」之規定。
(五)因現行公勞保制度規定勞保年資法律無法算入公保年資,刪除訓練考核期間「年資、考勤」併計之規定。
(六)統整正式任用之規定,並明訂編制內職缺之儲備訓練考評程序。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及修正後本辦法全文(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