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職工助教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實際作業情形修正第四條平時工作評核紀錄之時間規定。
(二)因定期工作評核為年終考核績分之參考,各部門主管得配合實際作業需求予以評核紀錄,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文字內容。同時對於定期評核成績未達甲等分數標準者,增訂主管輔導面談之機制,提供受評同仁有效之回饋建議,達到組織和諧並促進校務行政發展。
(三)參照職工年終考核評定等級標準修正助教年終考核表之評級分數。
二、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
0200027職工考核辦法(1090930修正).odt
0200027職工考核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10909修訂).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