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聘)人員管理辦法」修正為「停職人員管理辦法」及修正部份條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9年6月公告施行之教師法修正教師停聘規範,教師停聘應依教師法處理,相關規定由本辦法刪除。本辦法將只規範職員、技工及助教之停職,故修正辦法名稱。

(二)「停職(聘)」文字修正為「停職」。

(三)本辦法已不再規範教師相關停職處理,改由行政會議審議。

二、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