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私立專科以上教職員工敘薪原則」修正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部分條文。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條:明確定義適用人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人員。 (二)第二條:將校長列入「教師暨助教薪級表」之教授級薪級,並修正附表一名稱。 (三)第七條:明訂教職員工起薪改支條件。 (四)第八條:未盡事宜參照法令增列「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為核敘依據。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本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