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法及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正。 二、規章修正重點: (一)新增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時日數。 (二)「公傷假」修正為「公傷病假」,「安胎假」修正為「安胎休養假」。 (三)修正身心障礙及失能用詞。 三、經111年4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及111年6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1110144101號同意核備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本規則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