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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部份條文,請查照。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文字內容。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為符合性別比例規定,修訂調整委員會當然及選任委員人數及遴聘方式。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增列委員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出席,同時修訂委員應迴避之審議事項,且迴避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四、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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