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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本校109年度編制內職員及勞基法適用人員〈含技工、約聘人員、研究助理、月薪制工讀生〉特休未休及加班換休未休處理原則,請查照。

一、 依規定本校109年度編制內職員及勞基法適用人員之特休及加班換休未休時數均須於年底(109年12月20日)前休完,為考量同仁實際投入工作之辛勞,本年度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特別休假:
1. 編制內職員:
至109年12月20日特休結清日仍未休完者,其未休日數在109年度特休應休日數〈不含遞延時數〉之10%(折算後小數點小於0.5(含)按0.5計、大於0.5小於1.0(含)按1.0計)以內者,予以結清並折發代金,餘90%遞延至110年12月20日,並以全數休畢為原則。
2. 勞基法適用人員〈含技工、約聘人員、研究助理、月薪制工讀生〉:
至109年12月20日特休結清日仍未休完者,依勞基法規定應發給工資。欲申請特休未休日數遞延者,請填寫「長庚大學特別休假遞延同意書」(如附件)簽核至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並於109年12月16日前繳交至人事室,以遞延至110年12月20日休畢方式為之;若未於繳交期間內申請遞延者一律依法折發代金。
(二) 加班換休未休時數:
1.編制內職員:遞延至110年12月20日,並以全數休畢為原則。
2.勞基法適用人員〈含技工、約聘人員、研究助理、月薪制工讀生〉:至109年12月20日結清日仍未休完者,依勞基法規定,全數折發代金。
(三)勞基法適用人員產生未休日數之代金由計畫相關經費(如政府計畫由相對補助款或配合款、CMRP由人事費,不足由BMRP、產學計畫由人事費、學校款聘任由部門經費)核發。
二、 109年度之特休及加班換休,請同仁及早規劃,於忙碌之餘適度紓解壓力,以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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