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修正「系教評會設置準則」、「院教評會設置準則」、「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教師升等辦法」部分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修正「系教評會設置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增加系教評會委員人數,修正教師法條款號,增列迴避審查條件說明、不得低階高審與不記名投票及建立代審制度,餘文字修正,並修正名稱為「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檢附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全文。
二、修正「院教評會設置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修正教師法條款號,增列上級教評會糾正下級教評會適法依據、不得低階高審與不記名投票及迴避審查條件說明,餘文字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檢附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全文。
三、修正「校教評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修正當然委員職務、教師法條款號、上級教評會糾正下級教評會依據內容,增列迴避審查條件說明,餘文字修正,並修正名稱為「長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檢附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全文。
四、修正「教師升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送審代表著作,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教授得以第一或通訊作者送審。檢附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部分條文。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