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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章制(修)訂及廢止時,為落實相關配合作業之辦理及強化自我檢核作業,應於提案時檢附「長庚大學規章辦法異動生效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由承辦人及統籌業管單位共同檢視相關配合作業是否需配合修訂,並將辦理結果填報於該檢核表,作為內部稽核之審查記錄。

  (二)配合第十四條修正檢核表內容。

二、據上,校級規章(需經校長核定者)制(修)訂及廢止時,應辦理程序如下:

  (一)應於提送提案表(或簽呈)同時檢附「檢核表」,會簽統籌業管單位(秘書室、人事室、校長室)共同檢視相關配合作業是否需配合修訂。

  (二)規章經核定後,應立即於「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公告並登載於部門網頁及本校規章彙整平台,若修正規章部分條文,應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規章設為附件,以供相關人員方便查閱。

  (三)公告登載完成後,另將制(修)訂及廢止規章公告日期、公布函號、相關配合作業辦理實完日等填報於「檢核表」,作為內部稽核之審查記錄。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本辦法全文及「長庚大學規章辦法異動生效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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