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章制(修)訂及
(二)配合第十四條修正檢核表內容。
二、據上,校級規章(需經校長核定者)制(修)訂及廢止時,
(一)應於提送提案表(或簽呈)同時檢附「檢核表」,
(二)規章經核定後,應立即於「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公告並登載於部門網頁及本校規章彙整平台,若修正規章部分條文,應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規章設為附件,以供相關人員方便查閱。
(三)公告登載完成後,另將制(修)訂及廢止規章公告日期、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本辦法全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