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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長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聘任及解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

一、修正「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審查迴避原則,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修正為五年內有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二、修正「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部分條文,增列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及修正審查迴避原則,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修正為五年內有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三、修正「長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組織成員,選任委員由各院教師比例修正為醫學院八人、工學院四人、管院及通識中心各二人;修正審查迴避原則,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修正為五年內有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修正「教師聘任及解聘辦法」部分條文,為提升國際師資,教師甄選小組增列國際長,及增列收件單位為人事室。
五、以上辦法經110年10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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