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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部份條文,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17日修正公告實施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配合辦理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 增訂更臻明確升等資格年資計算方式。
(二) 配合教育部修正多元升等途徑文字內容,及修正以技術報告送審涵蓋內容項目。
(三) 配合教育部增訂放寬代表作得再次以代表作提出申請,但參考著作應有增加或更換至少二件。
(四) 配合教育部增訂代表著作持出版社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代表著作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未能於一年內發表且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學校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五) 增訂期刊送審需加註出版社名稱;代表著作須檢附出版社審稿修正意見。
(六) 配合教育部增訂有疑義外審意見釐清或剃除並加送之作業程序。
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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