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任性評量認列委員會
依本校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有關「輔導與服務」評量項目中,針對「擔任校內經核准之委員會委員」一項,採認委員會如下:
一.校級委員會;
二.院系所之教評會、課委會、招生委員會;
三.四院及通識中心自選1項之重要院級委員會,詳細清單連結。
(註:委員會當學年度需開會次數達2次(含)以上,列入評核給分。開會次數係擷取各委員會負責人(或主席)於「委員會資訊系統」登錄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