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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本案已於112年5月1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  增加新設學院選任委員人數。

(二)  修正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校教評會委員代理。

(三)  刪除代表作不得再作為下次新聘或升等論文審查用規定。

(四)  餘依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文字修正。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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