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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行政人員服務優良選拔獎勵辦法」部份條文,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條落實獎勵優良人員,擬定更具體的事蹟項目。
(二)第四條修正參加資格,將事項時間規範為最近三年內,並以處分取代判決用詞。
(三)第六條為平衡評量面向,調整選拔小組成員組成,加入職員二名擔任選拔小組成員。
二、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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