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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請查照。

一、配合109年6月公告施行之教師法及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爰修正本要點。
二、依本校「規章作業管理辦法」修正要點格式。
三、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組成人數與產生方式。
四、申訴人申訴措施應有對應之「原措施單位」,以此取代泛稱之「本校」。
五、依教師法第四十四條,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爰刪除本要點中再申訴相關內容;不得同時評議申訴、再申訴及訴願,修正申訴書應載明事項及處理流程等。
六、檢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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