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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法及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正。
二、規章修正重點:
(
)新增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時日數。
(
)「公傷假」修正為「公傷病假」,「安胎假」修正為「安胎休養假」。
(
)修正身心障礙及失能用詞。
三、經111421日行政會議通過及11162日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1110144101號同意核備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本規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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